今日在美孚演唱被一途人報警投訴,警察嚟到想驅趕我,我問點解。距話有人投訴我演奏樂器。我再問點解吾可以演奏?佢話因為要申請牌照。姐係我想只係想唱下歌都要一哥批准?根據基本法34條香港有文化活動既自由,警察無理據就想趕人走。警員甚至講唔出法例只係一味請人離開。
幸好有好多美孚既朋友岀黎發聲,指責警員在巡邏期間沒有戴警帽。最後警察離開咗。過咗陣,管理處既人走黎話有人投訴(相信係同一個人),佢話天橋底屬於佢哋嘅範圍。跟住有途人岀聲話,天橋底根本唔屬於佢地嘅範圍。
其實我地玩音樂既人唔係啲咩野蠻人,如果真係受到滋擾,我們都係抱住很合作嘅態度的。最後真係好多謝好多謝今日發聲既朋友們,俾咗好多勇氣我,真係很感動